我所第五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会顺利举行
2016年3月25日下午2:30,由我所行政部、知识产权部联合举办的第五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会如期进行。我所韩长杰律师、李德星律师、李党青律师、常乾坤律师、王萌律师、郑建文律师、杨亚明律师、宁艳东律师出席会议。

第五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会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李德星律师主持,李律师先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联系律师业务的开展进行讨论。具体内容如下:

由李德星律师主持会议
一、讨论政府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只要是与政府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原则上都能申请公开,但是涉及到国家秘密绝对禁止公开、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有条件地公开。
二、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它是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一部分;而申请公开的信息往往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它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而申请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包括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申请公开的范围大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
三、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需要具备一定的书面的形式要件;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最迟30个工作日应当作出答复。但是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递交申请信息公开的文书,如果行政机关不出具收到申请文书的证明,推说没有收到申请的情况下怎么办?李律师提出可以采用快递邮寄的形式,获得邮寄回执单来证明确已提交申请。
四、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向法院起诉前,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李律师认为主要是提出申请前置的目的是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能够申请获得的就不要走司法途径了。
五、李律师认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而是为了下一步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获取证据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针对政府机关及其相应人员进行追责的法律依据。李律师建议大家读一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六、针对现实中存在比较多的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案件,李律师讲解了我国土地、房屋登记制度的相关历史背景知识。
建国初土地改革,进行了土地确权运动,并在1951年到1952年发放一批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土地及其房屋归私人所有。随后,进行了公有化改造土地由私人转化为国家和集体所有,1962年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又简称人民公社60条,实行四固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这成为解决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重要依据。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查阅当地的档案馆,查找土地当时的归属。我国在1986年才制定《土地管理法》,然后才有了土地局对土地进行登记管理。
“最后就具体的案件大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