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召开九月份例会
2012年9月21日下午,在所会议室召开了9月份例会。除极少部分律师请假缺席外,全部合伙人及其余执业律师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李宏伟律师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双节放假问题、律师案源拓展问题、案件办理手续问题、亚圣律师团工作问题等,并就使用房间及协议签订作了说明。 在以上议程进行完毕后,在李宏伟律师的带领下,就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学习。会上李宏伟主任律师首先强调了学习《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随后带领大家对《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研讨。会议对《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李德星律师较为通俗的案例为大家解开了“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迷雾,使大家对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到会律师的踊跃发言促进了对《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
最后,会议在热烈而欢快的氛围中结束。大家一致认为此次学习很有收获,不仅提高了学习效率,而且有些晦涩的法律条文也在大家的辩论下愈加清晰,希望所里今后多举办此类活动,促进大家学习交流,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