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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引言:民间借贷行为是每个人自发参与最频繁最重要的经济往来活动这一,“高利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很多人都会说,无论是做企业还是做小买卖,尽量不要沾惹高利贷,否则就会像吸毒一样,最终家破人亡。

 

大家熟悉的《威尼斯商人》里放高利贷的夏洛特,则是西方传统中的经典负面角色,中国似乎并没有仇视高利贷的传统。近日舆论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山东聊城于欢案,即为当下中国民间借贷(高利贷)的一个典型场景,这个问题引起再次关注。

 

高利放贷是否属于犯罪?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法院将高利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这个口袋罪中的情形,除此之外,刑事制裁确实于法无据。即便如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批复,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