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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举办《<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之解读》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打造律所专业化法律服务特色,提升律所同仁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同时积极响应政府防疫号召,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21日上午在钉钉云课堂举办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21日上午在钉钉云课堂举办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之解读》专题讲座,由金融财税法律事务部冯鹏飞律师担任主讲,律所广大律师、实习律师聆听了本次讲座。


 

 冯鹏飞律师首先分别从法律规定角度和实践操作层面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定义,讲述了私募基金操作过程中四个环节的重点内容,并介绍了从种子轮融资至IPO成功之间各轮融资的节点及区分。

 

 接着,冯律师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讲解了如何认定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基金,结合新规内容,重点对私募管理人本身及利用基金财产不得开展的业务活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十不准及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不得进行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在私募管理人本身及利用基金财产不得开展的业务活动板块中,冯律师总结出9项私募管理人不得自身开展,且不得利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业务类型,并对其中的特殊例外情形进行针对性说明

 

 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十不准的板块中,冯律师结合案例,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场合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风险类型测评的不同要求以及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让大家对私募基金从宣传、风险测评到最终购买成为投资人的整个操作流程和要点有了直观的认识。

 

 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不得进行的行为的板块中,冯律师图文并茂的向大家解析了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几种常见的违规资金池业务,让大家对抽象的资金池业务有了更深的了解。 
 

 

讲座最后,冯律师针对新规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讲解了新规发布后的新旧划断规则,新规发布前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给予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否则,基金业协会或者证监会将对其予以处罚。
 

     

 

冯律师表示,随着新规的颁布,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愈加严厉,私募行业产生纠纷的时间点会从最后的退出环节,大幅前移至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和运营环节,无论从投资人角度还是私募管理人角度来说,律师提前介入都有利于降低应对风险。

 

   此次讲座是华泰钉钉云课堂第二期授课,受到大家一致好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财税法律事务部带领律所对新法深入学习,为下一步正确运用到司法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冯律师简介
        

    冯鹏飞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财税法律事务部及破产与清算事务部专职律师,2010年从业以来,致力于私募基金、企业投融资、企业并购与重组及企业破产与清算业务,担任多家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合金贸易公司及教育公司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