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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所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合同及担保纠纷疑难案件裁判规则研讨学习会议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涌现出很多新业务形态,发生了很多大案要案。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给司法审判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多困难。为了解决民商事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成果进行了全面总结、汇总,是全国法院系统认识、理解和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推动下一步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修订的重要基础。

为了全面深入学习《九民纪要》,2019年11月8日下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民事综合法律事务部举办了《九民纪要》业务学习,集中讨论了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及担保纠纷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次研讨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民事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孙红义律师讲解。本次讲座由业务管理部部长韩长杰主持,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张历及民综事务部律师参与了业务学习。

民事综合事务部主任孙红义律师

一、针对《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法律冲突适用问题

孙红义主任指出,在处理两部法律冲突的问题上,首先应区分《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当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分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时,应采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二者之间的规范冲突。

我国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距今已有20年,《民法总则》作为近两年新通过的法律,对合同法规定的不少制度有较大的改变。例如,孙红义主任指出《民法总则》废止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乘人之危等规定,增加了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胁迫行为的规定;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民法总则》改变了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将欺诈、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孙红义主任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守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慎重认定合同无效、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在违约金方面,应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一般不应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营范围、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认定无效。

另外,孙红义主任还着重讲解了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以及报批义务、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在认定盖章行为法律效力时,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区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届满前、诉讼中“以物抵债”效力及裁判规则。

三、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孙红义主任指出,《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不一致的,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认定独立担保行为效力时,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外,其他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一律无效。随后,又重点讲解了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及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金融政策形势下,《九民纪要》肯定了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对于保兑仓交易的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应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为区分标准;另外,此次《九民纪要》还肯定了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孙红义主任的讲座内容细致,非常精彩,显示了其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技能。
 

主讲人简介

孙红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3838272576

2006年9月至2013年4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执行员、审判员。2013年辞去公职后从事专职律师至今。其主要从事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公司股权、人身损害、继承、交通事故等领域的诉讼案件。擅长传统民事诉讼及合同纠纷案件,并在公司治理、合同风险防范、企业并购与重组、清算与破产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所建树。经过多年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技能的积累,具有较为完备的综合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务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熟练的诉讼事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