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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召开第八期法律案件专项论证会

   2016年8月27日上午,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第八期法律案件专项论证交流会。会议主要就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案、连环案,律师如何分析法律关系?如何选择诉讼战略和诉讼方案技巧进行专项论证。律所知识产权律事务部主任李德星主持论证会,律所公司事务部主任刘红宝,律所律师安剑泉、尚亚飞、刘艳芳,案件当事人及亲友团出席论证会。


论证会现场

 律所律师刘艳芳首先介绍基本案情:

   1.甲女与乙男是南阳市某县农民,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由于乙男未达法定婚龄,双方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农历七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三天即农历的七月初六乙男给付甲女财礼10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当年二人生育一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性格不合,乙男经常对甲女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甲女不堪忍受,遂于2012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甲女以孩子抚养权问题、及同居析产纠纷将乙男诉至法院,甲女因急于脱离苦海,放弃了孩子抚养,法院做出了关于孩子由乙男抚养,甲女定期支付抚养费和同居期间未有财产可进行分割的判决,该案未涉及婚约彩礼问题,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2、2009年的农历五月十九,甲女之父丙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县城城郊丁的的毛坯小产权房一套,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现在价值30多万元。2012年年初乙男投资装修该房及配备相应的设施,丙让甲女与乙男及孩子搬进该房居住,甲女与乙男解除同居关系后,到外地务工。但乙男及其家人一直居住于该房,拒不搬离。丙以排除妨碍为案由将乙男诉至县法院。乙男以给甲女的10万元钱系购房款且装修了该房而提起反诉。2015年4月23日,县法院做出乙男搬离该房,丙支付乙男近两万元,同时认定10万元现金系彩礼不属于购房款的判决。乙男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中,县法院以讼争房产没有合法的准建手续,未取得合法的物权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乙男也申请撤回反诉。因丙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丙没有及时上诉,也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现在可通过什么渠道维权,来保障丙的权利。

   律所知识产权律事务部主任李德星与律所公司事务部主任刘红宝协商后总结本期论证会论证问题为:

   1、甲女在起诉抚养析产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又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解决的理由和渠道有哪些?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法院判决物权排除妨碍案件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丙起诉乙男物权排除妨碍和乙男反诉主张返还婚约彩礼能不能合并审理?

   3、通过对比申诉物权排除妨碍案件、重新按占有起诉排除妨碍、重新起诉不定期房屋租赁、丙丁之间起诉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更好渠道,如何帮助甲女之父丙获得房子的使用权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4、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对代理案件法律逻辑关系分析,如何选择诉讼战略和诉讼方案?

   论证问题开始之前,律所公司法律部主任刘红宝就物权排除妨碍和占有排除妨碍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进行了讲解,并运用法理相关知识进行阐释。律师对甲女之父起诉的物权排除妨碍一二审及发回重审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法律评价,分析了家庭纠纷案中案、连环案处理程序。知识产权部主任李德星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剖析,本案存在:甲女与乙男之间同居子女抚养和析产关系、乙男请求甲女返还婚约彩礼纠纷、甲女请求乙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甲女之父丙与卖房者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甲女乙男与丙之间不定期租赁房屋关系、甲女乙男非法占有丙房屋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应不同主体及权利义务关系,甲女之父丙为了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犯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法律关系、案由进行起诉,从而获得诉讼的预期效果。


论证会现场

到会专家和律师分别从自己研究和关心的角度针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各抒己见,取得积极效果。对于该案,专家一致认为最佳方案可以以新的案由重新起诉。李德星律师针对论证会归纳的第4个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发表了独到的见解。从而告诫律师在接到案件时,首先分析清楚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权衡利弊,综合各方面的材料,从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方面着手,抓住问题核心和牛鼻子,选用恰当的诉讼策略和案由,为案件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专业服务。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论证会是专项法律案件论证会,运用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精神,解答当事人法律实务中的困惑,是律所律师和法学院教授交流平台。

 

   华泰法律案件论证会每周六上午9:00~11:30如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