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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华泰案例分享交流会》(第一期)成功召开

2022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2022年第一期《华泰案例分享交流会》活动。本次会议由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办,本期案例分享交流会聚焦华泰民商事成功案例。会议特别邀请了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申惠文担任交流会点评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刘学志,案例作者、点评人,以及部分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重大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王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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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志主任在致辞中对申惠文教授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刘主任表示,律所设立重大疑难案例研究中心,旨在专业研究领域取得新的突破。研究中心的工作开展应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充分交流办案经验,共享智慧成果;二是充分展现律所综合实力,充分宣传办案律师专业水平;三是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发展中培育人才,着力提高青年律师的法律思维及专业素养。希望研究中心走出一条“一家人、一条心、干大事、创大业”的新路子,成为律所发展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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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刘学志

接着,会议进入案例分享交流会环节。本环节共分享交流六篇成功案例,每篇案例按照主讲人介绍、点评人点评两个板块进行。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管理部部长韩长杰,以《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为题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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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据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记载,李某系该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至2034年1月5日,李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本案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李某出资到期,故其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在对外场合根据商事交易中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债权人凭借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持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股东责任。本案中,李某系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股东,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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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红宝进行点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王萌以《控股股东不按照中标价格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为题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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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公司登记的监事身份不明,无法证明该监事实际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济活动,小股东针对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另一监事提请代表公司诉讼遭拒,应当认定客观上已穷尽所有内部救济途径,且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足以认定不存在公司其它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该股东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在涉案采购项目已经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不按照中标价格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赔偿。控股股东以小股东对交易价格知情且同意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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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刘学志进行点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红宝以《租赁合同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出租人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为题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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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也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的约束。

二、承租人仅将合同归还给出租人,不能视为其已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出租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未对空置的租赁物采取任何管理措施,亦未及时予以收回,对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产生亦有过错,且出租人实际处分了部分租赁物。出租人应对出租物的占有使用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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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申惠文进行点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星辰以《承租商场期间遭遇特大暴雨灾害及新冠肺炎疫情,如何为租户争取合法利益》为题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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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受特大暴雨灾害及疫情影响,致使承租人暂时无法使用租赁物或虽可正常使用但经营收益明显减少、损失较大,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对承租人有失公平,审理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为承租人酌情减免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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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执位进行点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冬以《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开发商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当然免责》为题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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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商品房在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开发商作为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开发商是否免除担保责任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者之间并非选择适用的关系,亦不存在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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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孙红义进行点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巍以《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后利息、罚息、复利能否继续计收》为例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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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海南纪要》具有其特殊性,其仅所指的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有其时间点及具体形式,如债权转让发生时间及具体形式不属于《纪要》中规定的不良债权转让,则不适用《纪要》的规定,相关不良债权转让后利息、罚息、复利可以继续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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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三丰进行点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将在未来的案例分享交流会中不断创新形式,促进深度交流,形成类案办理体系,努力锻造在各专业领域更精更透的过硬团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次案例分享交流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