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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某某支行与孙某记、邵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简介】
      张记辉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2013年入行至今深耕律师业务7年,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及部分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0日,李某彬作为借款人,王某梅作为借款人配偶提交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向广发银行申请借款,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载明:利率为固定利率,以月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若李某彬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李某彬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广发银行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李某彬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即相关费用。授信额度范围内,借款人可以使用该额度,无须逐次签订借款合同,本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广发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李某彬承担。
 
      【裁判要旨】
      郑州市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李某彬提交贷款申请表向广发银行申请贷款,广发银行核准同意后,在2017年8月15日前均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据本案双方确认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双方对违约责任、额度的终止及调整均有明确约定,但上述约定均应以李某彬违约为前提,李某彬在使用贷款后,2017年4月29日发放的贷款在2017年5月有一期未依约还款,但已于当月偿还全部逾期数额,广发银行于2017年8月1日、15日继续向李某彬发放贷款,应视为双方认可继续履行合同,亦符合申请表第34条关于“借款人在广发银行办理的任意一笔贷款出现逾期,广发银行有权暂时中止本额度,暂停额度项下贷款发放,待当借款人归还在广发银行的所有逾期款项之后再恢复执行”的约定,广发银行以此为由称李某彬多次逾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广发银行所称的李某彬违约事由不予认可。
      广发银行于2017年8月15日无故停止向李某彬发放贷款,应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终止履行合同。因广发银行先行违约并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法院仅对广发银行请求的本金予以支持,广发银行请求李某彬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均发生在广发银行停卡后所产生,故不予支持。王某梅在申请书借款人配偶处签字,与李某彬于2017年3月7日离婚,离婚前即2016年9月27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7日、2017年2月27日发放的贷款应视为王某梅、李某彬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梅对上述四笔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彬对2017年4月29日的贷款在2017年5月有一期未依照约定和时间进行偿还,但其已于当月偿还了全部逾期的贷款。之后广发银行又以继续发放贷款的方式表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广发银行的该继续发放贷款的行为也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广发银行已经对李某彬之前的违约行为不再追究。广发银行之后在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单方宣布提前终止合同,系对之前李某彬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李某彬存在违约行为,广发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但权利应当及时行使,不能在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又追究李某彬之前的违约行为。手机APP系广发银行开发制作的,不能及时发现李某彬逾期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广发银行自行承担,不能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客户,这是广发银行应当承担的企业责任。综上,广发银行单方宣布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虽系合同约定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存在瑕疵,不利于维护广发银行的企业形象。一审法院不支持广发银行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广发银行某某支行诉请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广发银行某某支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
      辩护观点摘录如下:
      一、案涉银行卡尚在约定使用期限内,原告无故冻结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涉银行卡使用期限自2015年04月20日至2020年04月2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尚在履行期限内,原告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原告擅自冻结案涉银行卡严重违约。本次诉讼中,原告诉请的案涉银行卡借款本金逾期行为发生最早时间为2017年11月份,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原告冻结案涉银行卡的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属于原告先违约,倒逼被告被动违约、逾期还款情形。原告在没有履行任何通知手续的前提下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冻结被告李某彬案涉银行卡,倒逼被告李某彬逾期还款,然后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显然存在不正但目的,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贵院深入被告李某彬所在市场,彻底了解案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被告合法权益。
      二、案涉的借款本金均发生在被告李某彬与被告王某梅离婚登记后,被告王某梅对该债务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被告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案涉借款本金均发生在二被告离婚登记后。被告李某彬在填写生意人卡申请表时,被告王某梅仅仅在申请人配偶一栏签名。申请表上未约定申请人配偶有共同偿还责任,原告批准案涉银行卡使用额度时也未通知被告王某梅,被告王某梅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案涉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案涉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207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