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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审查案例研读之十四:职工债权审查——职工工作量缩减时,职工工资数额的审查




作者 | 刘学志 鲍秀坤 陈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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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破产重整期间,在职职工的工资应作为共益债务随时发放。在职职工若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管理人正常发放工资并无不妥。若工作量缩减,职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管理人也可以酌情缩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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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9)京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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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在职职工;工作量缩减;劳动报酬调整。

案情简介

田飞担任万瑞飞鸿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7年3月1日,田飞与万瑞飞鸿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田飞担任总经理,劳动报酬为每月52546元。2018年8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万瑞飞鸿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11月4日,管理人对万瑞飞鸿公司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其中管理人确认的田飞的职工债权为:补偿金(税前)、未发工资(税前)、工资补发期间2015年至2016年3月及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其他、公补缴积金,合计1247735.63元,公示期至2018年11月5日。田飞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债权提出异议,并于2019年4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万瑞飞鸿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标准支付田飞在破产重整留守期间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4827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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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田飞是否可以要求万瑞飞鸿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为其发放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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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田飞与重整期间的万瑞飞鸿公司虽然未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仍为劳动关系,但田飞在公司重整期间为留守人员,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管理人根据用人单位重整期间实际情况调整田飞工资并无不当。田飞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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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破产团队研读

    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企业与仍在职的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其原因可能是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需要,也可能是该职工对破产程序推进有重要意义,也有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企业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但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出现职工工作量缩减,不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的情形。此时,为节约成本,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管理人就面临能否以及如何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问题。

(一)管理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资标准

    在该问题上,《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高院出台的业务指引中稍有提及,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第3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继续经营的,职工工资参照本地同行业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对特殊岗位或特殊行业的破产企业,需要吸收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本地同行业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实质上,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可以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规范中寻找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文作为一般规定,确定了管理人可以调整工资标准,但前提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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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债务人企业已经停产、停工时,劳动者工资标准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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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工资标准的方式

当涉及到普遍降低职工工资标准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民主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或者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各劳动者逐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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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职工人数较多时,鉴于破产程序的迫切性,一般采用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即以工会或职工代表为一方,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一种对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同时纳入重整计划,供债权人表决,也以便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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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管理人不得单方决定降薪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单方面决定降薪可能构成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债务人企业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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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调整

    当债务人企业处于停止营业状态时,仅需要少部分工作人员管理财产、协助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量较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应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职工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2款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规定,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确定,但不能过分高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

    如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继续营业,除企业自行组建的清算组外,中介机构担任的管理人通常缺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因此,继续营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如果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降低至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将难以调动其积极性,不利于债务人的正常营业,最终受损的是全体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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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清算与破产事务部: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一级破产管理人,清算与破产事务部是华泰所的核心法律事务部之一,事务部成员60余人,是一支训练有素且对破产及衍生法律事务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事务部着力为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出清、企业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辅导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等相关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专业、最全面的法律服务。华泰所已连续承办六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目前,华泰所清算与破产事务部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强制清算等案件50余件。主要有: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河南省开封皮鞋厂破产清算案、郸城财鑫糖业破产清算案、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及河南商贸集团下属11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郑州唯爱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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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学志律师: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一级律师。1987年到律师事务所工作,1989年从事执业律师职业至今。现担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市委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郑州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33年,办理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并先后担任过几十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目前其主要业务专注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辅导工作,以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管理人工作。其本人承办的破产案件为:河南省开封皮鞋厂等四家企业的合并破产清算案、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河南商贸集团下属11家企业破产清算案、郸城财鑫糖业破产清算案、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和解案、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张弓酒厂破产清算案、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转和解案等案件,并担任上述项目大部分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13673398766(刘学志律师)


鲍秀坤律师: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大学国际法学硕士。从事公司法领域、破产法领域、建筑工程领域,担任淇县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名盛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先后参与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案件、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联系方式:15936296089(鲍秀坤律师)


陈子欣律师: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公司法、土地法、破产法等领域,先后参与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和解案、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联系方式:19937850217(陈子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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