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视角下,金融不良债权审查中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的主体范围、时间节点
作者 | 刘学志 鲍秀坤 陈子欣
裁判要点
典型案例
(2021)最高法民终426号
关键词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判主旨
华泰破产团队研读
为解决1999年、2000年的政策性不良债权和2004年至2005年的“半商业化”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过程中的纠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会商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海南会议纪要》。其中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海南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较为混乱。
部分案例依据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
结合《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涉及农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可以将《海南会议纪要》适用对象归纳如下:
而2010年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完全以竞价、结构化交易等方式来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债权,商业性或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时期已成为过去时,对于商业化运作处置的债权,不属于《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不应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
团队介绍
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事务部: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一级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事务部是华泰所的核心法律事务部之一,事务部成员60余人,是一支训练有素且对破产及衍生法律事务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事务部着力为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出清、企业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辅导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等相关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专业、最全面的法律服务。华泰所已连续承办五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目前,华泰所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事务部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强制清算等案件50余件。主要有: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河南省开封皮鞋厂破产清算案、郸城财鑫糖业破产清算案、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及河南商贸集团下属11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郑州唯爱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
作者简介
刘学志律师: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一级律师。1987年到律师事务所工作,1989年从事执业律师职业至今。现担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市委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郑州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33年,办理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并先后担任过几十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目前其主要业务专注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辅导工作,以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管理人工作。其本人承办的破产案件为:河南省开封皮鞋厂等四家企业的合并破产清算案、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河南商贸集团下属11家企业破产清算案、郸城财鑫糖业破产清算案、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和解案、尉氏县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张弓酒厂破产清算案、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转和解案等案件,并担任上述项目大部分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13673398766(刘学志律师)
鲍秀坤律师: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大学国际法学硕士。从事公司法领域、破产法领域、建筑工程领域,担任淇县今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名盛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先后参与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案件、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联系方式:15936296089(鲍秀坤律师)
陈子欣律师: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公司法、土地法、破产法等领域,先后参与河南省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和解案、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联系方式:19937850217(陈子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