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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劳动仲裁前置问题

作者:王斌巍   指导老师:童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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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在破产案件程序中,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是否需要仲裁前置由于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仲裁委在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不同的处理做法。破产受理法院在解决债务人企业危机时,充分考虑到破产程序的实现必要性,尽快尽可能高效地解决困难,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在职工债权的确认之诉中不应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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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5日,华创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2015年11月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2018年7月13日,李某以短信方式向华创公司提出因公司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故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4日,李某起诉华创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华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业务提成、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最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判决华创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后华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进行维持。

2019年11月20日,法院受理华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李某向管理人请求确认享有上述的职工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将该款定性为普通债权。李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破产衍生诉讼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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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李某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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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一、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是以相同的顺位参与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且前一顺位的债权获得足额受偿后,后一顺位的债权才能够参与分配。在本案中,如果债权人李某申报的债权能够被认定为职工债权,则可以获得100%足额受偿;若按普通债权受偿,则清偿率不足1%。因此,破产管理人对债权性质的审查和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
二、尽管李某的主张形式上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因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管理人将其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李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客观上已不能得到完全支持。此时其只能行使确认债权的主张,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案由应确定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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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研读

当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应当统一进行清查,按照规定进行清偿,清偿比例会因清偿顺序不同而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多以《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作为认定依据。具体到破产程序中,当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破产衍生诉讼,是否应当仲裁前置?现就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仲裁程序是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使劳动争议仲裁成为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裁审制度作了适当的调整,创设了终局裁决制度,但仲裁前置的程序设计并未改变。在现行法的框架内,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设计
但是,当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给付纠纷已转化为劳动债权确认纠纷。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对各类债权包括劳动债权的清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时,劳动者提出劳动债权的给付请求,裁决机关已不能裁决破产企业限期支付相关债权,而是确认劳动者对该破产企业享有相应的劳动债权,而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依序按比例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可直接确定到四级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因此,该类纠纷因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按普通民事纠纷对待。
从位阶更高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该类纠纷已与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程序有别。《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相对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方面,《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者就劳动债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当然包括劳动争议,故破产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综合上述案例及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在职工债权的确认之诉中不应前置,同时也会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法律效果。   


作者介绍

王斌巍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专业学士。从事律师职业前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