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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同性伴侣的财产权利保护

作者: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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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LAW

近几十年来,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始终是国内外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话题。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与主流文化群体存在极大差异。同时,同性恋者群体人口数量始终保持稳定,在人口数量占比上是一个不小的特殊群体。同性恋者为争取自身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婚姻权利的斗争从未停止过,使得人们必须直面这一重要的法学命题。在中国,虽然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仍然存在诸多障碍,但是不乏人们通过其他方式维护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本文仅以《同居伙伴协议》为例探讨通过意定方式保护同性伴侣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同性伴侣;财产保护;同居伙伴协议







一、同性伴侣在国内的法律地位

2004年12月初,我国原卫生部首次公布“中国同性恋白皮书”,里面谈及中国男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的2%-4%。[1]2014年,根据科学研究院平均统计,中国的同性恋人数可达7000万,占人口总数的5.38%左右。[2]在全球顶级智库兰德公司在2015年11月和2016年6月的调查中,美国同性恋人数约为1870万人左右,占本国人口比例的5.8%。[3]英国2015年国家数据办公室(ONS)的报告显示,该国同性恋人数占人口总数的1%。这一数据引起巨大争议,从在2016年6月英国上任的650名国会议员中,有45位是公开的同性恋或双性恋者就可以得到证明。虽然学界对同性恋者的人口数量研究方法,例如抽样方法、调查方法、研究人群上还存在分歧。但是,研究者普遍认为大多数国家同性恋者人数占本国人口比例约在5%-7%之间。面对如此数量的人群,同性恋群体追求合法地位、要求保障基本权利的呼声席卷全球。
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但是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述,以及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规定,现实中多次出现同性伴侣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被拒绝的事实说明,我国实际上不允许同性婚姻。2003年8月19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在新闻发布会中针对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解释时明确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同性之间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同性恋者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4]这是我国官方首次针对同性恋婚姻表态。受民众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诸多原因影响,我国的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大量时间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是,因身份权不被承认,导致同性伴侣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诸如同性伴侣的共有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权利和义务均无法可依。


二、同性伴侣财产权利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共有财产问题
同性伴侣之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其财产关系亦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且同性伴侣并非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形成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故同性伴侣间的财产关系难以通过法定的共有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在意定的共有关系中,多应用于特定不动产、动产的约定。同性伴侣间对共有财产进行普遍约定是极为罕见的。在同性伴侣对财产的共有关系约定不明确时,法院只能通过物权凭证或购买时的支付凭证判断财产归属。在实践中,这种判断难以客观反映财产权属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对取得财产的实际支出。(2019)苏民申4618号案中,季某与许某是同性伴侣,双方长时间共同生活,财产无法避免产生一定混同。在许某去世后季某与许某父亲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1]江苏高院认为同性伴侣不是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在人身和财产上均具有独立性,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分割,不能简单的以个人或共有方式规制,应该在肯定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兼顾实际支出,以体现公平原则。由此可见同性伴侣间财产析产的复杂性。
(二)扶养问题
扶养义务不仅是指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扶助,当一方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年老、生活困难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性伴侣之间显然不具备这种法定义务。若同性伴侣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后,是否能够建立事实扶养关系,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尽到扶养义务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这显然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但是在没有法定义务约束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救济自身权利。因同性伴侣不属于夫妻关系,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规定。若以无因管理或返还不当得利进行救济,又与扶养义务的本质以及需要扶养一方的需求不能契合。
(三)继承问题
在同性恋伴侣一方不幸逝世时,另一方因无法律确认的亲属关系,几乎没有继承的可能。在离世者亲属继承其遗产时,对同性伴侣共同财产权利多有践踏。作为互尽扶养义务多年的伴侣,在“亲人离世”的悲伤中还要承担巨大的财产损失,这并不是法律正义的体现。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在同性恋伴侣互尽扶养义务后,理应在遗产继承等方面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利。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正义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付安息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的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三、《同居伙伴协议》

在现阶段,我国尚不具备通过立法方式保护同性伴侣财产权利的条件。在实践中,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意定方式保护同性伴侣的财产权利。《同居伙伴协议》即可通过双方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财产关系,实现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根据国外对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的探索,以立法方式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种,即基础法规模式;家庭伙伴模式;登记伙伴模式;同性婚姻模式。其中最为最为常见的是家庭伙伴模式和登记伙伴模式。家庭伙伴模式中,立法机构决定对同居者制定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己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但是,即使最全面的家庭伙伴模式也没有为同性伴侣创设一种法律地位。而登记伙伴模式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适用于同性伴侣。这种身份关于伙伴关系的缔结、效果和解除诸方面参照婚姻法,只是在一些比如涉及小孩的事情(父亲身份的鉴定、亲权、收养)的具体问题上有所不同。作为替代的方案因为没有婚姻法的规制,其双方登记是确定身份、财产等权利与义务的凭证即为《同居伙伴协议》。
在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之前,《同居伙伴协议》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合同范畴,不能确认诸如夫妻、收养、亲属等身份关系。但是合同调整财产关系的属性已经足以保护同性伴侣的财产权利。即使在扶养、继承的问题上,也可以通过对等权利以及附条件的遗赠行为进行约定,其实质上是婚前财产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融合。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同居伙伴协议》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考虑到当前社会对同性伴侣主观认知上的分歧,《同居伙伴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仍然存在争议。


四、总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典中亦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性伴侣作为民事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的民事主体,其财产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社会中,因为同性伴侣的特殊性,其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得到充分救济。虽然在同性伴侣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上,我们尚需时日进行探索研究。但是在同性伴侣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正面面对这些问题,不能再将其视作禁忌。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法律与人性息息相关,不能脱离社会条件任意塑造,我们必须科学的、理性地考察这一问题,必须超越个人好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律规制真正地理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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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文磊.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21.
[2]  杨雪燕.LGBT人群的数量估计:国际经验和中国挑战[J].中国性科学,2020,29(1):148-152.
[3]  李银河.同性恋文化 [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版.
[4]  李银河,王小波.关于中国男性同性恋问题的初步研究 [J].中国青年研究,1994,第1期.
[5]  李萍.同性恋现象的伦理分析 [J].河北学刊,2004,第3期.
[6]  黄忠晶.美国对同性恋的调查研究 [J].社会学研究,1994,第2期.

作者介绍


李琦,硕士研究生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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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kaifengliking@hotmail.com


王纯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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